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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过错造成无法变更营业场所及再雇佣的制度要更改啦!

2024.01.22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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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国民权益委员会劝告雇佣劳动部改善营业场所变更·再雇用·再入境特例制度

帖子内容

在韩国工作的E-9外国劳动者在变更营业场所或获得再雇用许可时,即使不是自己的过错,也经常得不到许可。以后这种错误的制度会得到完善。《照片=雇佣劳动部》
国民权益委员会1月19日向雇佣劳动部建议,为了保护外国劳动者的权益和保证活用人力,将改善3种错误制度。

◆ 放宽营业场所变更限制
以雇佣许可制入境的外国劳动者在更换营业场所时必须得到许可。但是由于公司的过错或不可避免的原因,有时无法在期限内申请。
另外由于公司的过错,期限内没有得到雇佣劳动官署和法务部的工作场所变更许可的情况下,也不允许变更营业场所。这样一来外籍劳动者就只能返回祖国了。虽然不是外国劳动者的错,但是要严格遵守规定,会受到很大损失。
对此,国民权益委员会建议制定标准,将营业场所变更及工作场所变更许可申请期限延长的理由拓宽为除了业务灾害、疾病外还广泛适用于社会观念上的情况等。

◆外国劳动者的冤屈减少
具体来看一下部分社长故意或失误给外国劳动者带来巨大损失的情况吧。
如果社长在没有与外国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以"相互协议辞职"的方式向雇佣劳动官署申报的话,外国劳动者就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申请变更营业场所。另外即使变更到新的营业场所,如果社长不采取允许变更工作场所的措施的话,也会对外国劳动者造成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劳动者会被罚款,甚至下达出国命令。外国劳动者没有过错,却受到这样的处分,这是非常冤枉的事情。
对此国民权益委员要求根据社长雇佣变动申报的辞职日期和辞职理由对外国劳动者准确告知。

◆ 放宽再雇用许可限制
"目前外国劳动者在就业活动期间(3年)结束之前,如果劳动合同期限维持在1个月以上,使用者可以通过再雇用许可申请,可再多工作1年10个月。"
但是由于企业的休业、停业等原因变更了公司,但由于不能满足劳动合同1个月维持期限的条件,所以不能再雇佣。
外国劳动者在没有任何错误的情况下得不到再雇用许可,必须出国。
对此国民权益委员会表示,如果因外国劳动者过错以外的事由变更营业场所时,即使不满足劳动合同维持期限,也会给予再雇用许可机会。
同时建设行业再雇用许可期限也改为不是工程合同期限,而是可以就业活动的期限。

◆改善再入境特例制度
外国劳动者首次入境工作4年10个月后,如果社长申请"再入境特例",可以再次工作4年10个月。
但是如果社长违反企业的国人雇用维持义务,就会发生外国劳动者无法得到再入境特例雇佣许可的不利情况。
因公司的错误,外国劳动者无法获得再入境特例雇佣许可时,国民权益委员会制定了变更营业场所等救济对策,并在就业活动期限结束前向使用者介绍再入境特例雇佣许可申请。

国民权益委员会建议上述的"雇佣许可制改善方案"明年12月前推进。因此不会立刻实行。尽管如此还是应该耐心关注韩国政府逐一改正部分错误制度而做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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