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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0日起实行,简化此前在外同胞(F-4)资格变更时必须提交的同胞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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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4代以后非告示国家(비고시 국가)未成年同胞为对象,自2022年7月20日起,简化此前在外同胞(F-4)资格变更时必须提交的同胞证明文件。
□对象类别及各对象简化方案
❍对象
-截至实行日,以父或母的同胞滞留资格(F-4、F-5-6、F-5-7、F-5-14)在韩登记(住所申报)后合法滞留者
-’19. 7. 2.以前以访问同居(F-1)资格滞留者
-在韩国出生,以访问同居(F-1)资格在韩滞留的第4代以后非告示国家未成年同胞
*非告示国家(비고시국가)是指除中国、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坦、乌克兰、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越南等21个国家以外的国家。
❍各对象简化方案
-(F-1-9、F-1-11)外国国籍同胞证明公共文件免交
➠仅限提交国籍国公共文件证明家庭关系的情况
-(其他)仅提交同胞父或母和申请人的家庭关系证明文件(出生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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